文档介绍:城市公交安全行车手册
目 录
一、法律法规摘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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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电)车服务规范 17
二、 驾驶员行车注意事项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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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35
三、交通应抢救援常识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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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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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摘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行,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正当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连续发展作用,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计划、建设、运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应该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主导地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在财政政策、城市计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第四条 国家激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施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境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优化配置城镇公共交通资源,统筹协调城镇公共交通发展。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会同相关部门针对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突发事件制订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该依据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制订本企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定时进行演练。
  第八条 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考评制度,定时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相关城市公共交通法律法规、政策方法情况进行考评评议。
第二章 计划和建设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该组织交通运输、城镇建设、计划、公安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计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计划。
  城市公共交通计划应该包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城市公共交通方法组成百分比和规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线路布局、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配置、信息化建设和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
  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计划应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具体计划时,应该和城市公共交通计划相衔接,并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计划确定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应该以划拨方法供地。
  城市人民政府能够在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功效及规模基础上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依法实施综合利用,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该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投资力度,并充足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出行需求,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无障碍设施。
  第十三条 计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项目标,应该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计划、建设配套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该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完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该依据城市公共交通计划设置首末站、中途停靠站、换乘接驳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城市人民政府能够依据城市道路技术条件、交通流量、出行结构等原因,开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设置公共汽(电)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该征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单位意见。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应该依据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完工验收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行。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人应该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和维护,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完好。
第三章 运行服务
  第十八条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行应该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下列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