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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管理规程 (共享 )
幼儿园管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5 号 1
996 年 3 月 9 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
的科学管理, 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 3 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
机构, 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
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幼
儿实施体、智、德、 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 促进其身心和谐发
展。
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 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 3 周岁至 6 周岁(或 7 周岁) 。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 增强体质。
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
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 培养初步的动手能
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 、 爱祖国、 爱集体、 爱劳动、 爱科学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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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 培养诚实、 自信、 好问、 友爱、 勇敢、 爱护公物、 克服
困难、 讲礼貌、 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 以及活泼开朗
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尊重、 爱护幼儿。
严禁虐待、 歧视、 体罚和变相体罚、 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
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 半日制、 定时制、 季节制和
寄宿制等、 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 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人园和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 平时
如有缺额, 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 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
入园, 应予照顾。
第九条 企业、 事业单位和机关、 团体、 部队设置的幼儿园,
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 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 招收附
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
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 合格者力可
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 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 便于管理为原
则, 不宜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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