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六章 合同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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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使用财产的合同
完成工作的合同
提供服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
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合同
赠与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借款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委托合同
保管合同 行纪合同
仓储合同 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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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买卖合同
重点内容: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及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
特种买卖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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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T130: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律特征:
1、双务合同。
2、有偿合同。
3、诺成性合同。
4、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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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卖合同的合同条款:
当事人、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的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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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买卖合同的内容:
出卖人义务
交付标的物(方式、按约)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质量担保
买受人及时通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交付时起转移)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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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义务
1、交付货款
2、及时受领
3、及时检验、及时通知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
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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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双方约定
所有权主义
交付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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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4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负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负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T143: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T144: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T145: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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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46: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T147: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T148: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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