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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daoqqzhuanyongyou2 2020/11/19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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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988年 7月 23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次会议通过 1988年9月 2
4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1997年 9月19日济南市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1997年 10月 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改 1998年 1月 1日起施行 2001年 5月 18日
经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 2001年6月 15日经山东省
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 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县(市)、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济南市城市 规划区是指城市规划管理控制区和城市规划发展控制区。 县(市)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县 (市) 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行政区内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的城市规 划区是指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和因建制镇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市、县 (市)、建制镇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的 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办法所称各项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翻
节约和合理利
第四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用土地及空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泉城特色,促进城市 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的实施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集中在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济南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 市规划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设置派出机构。
计划、土地、环保、开发拆迁、城建、建管、房管、公安、交通、水利、园林、公用、
工商行政、地矿、供电、电信、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对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进行监督以及检举控 告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权利;均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向同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济南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济南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 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报济 南市人民政府审批。
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卫星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济南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建制镇城市总体规划,由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在报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 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条 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 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在县(市)的开发区总体规划 在报批前,须经济南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第^一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审 批。但属城市大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绝对保 护区等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 批。
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 (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城市规划区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县(市)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制专业建设规划,涉及城市规划 的内容,须经市、县 ( 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纳入分区规划或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对现有用地或者拟用土地编制详细规划, 可以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