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2 0 0 9年1月2 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 0 0 9年3月3 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 C五号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
1月21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3月31日
批准,现予公布,自2 0 0 9年8月1日起施行。
??2 0 0 9年5月3 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 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 法规对消防、
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核电等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
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各负其责、公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工作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政府应当将安全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增加安全投入。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金额用于工伤事故预防。具体办法
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开展安全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市、区政府应当公开安全管理信息, 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责任 事故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负有进行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的义务,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在公益性广告中安排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的内容。 对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市、区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安全管理行政责任制度。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分别对本地区、 本部门的安全管
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 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 公布。
??市、区政府应当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未达到规定
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 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代表本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及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 内的安全工作。
??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辖区安全管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安全检查计划、方 案,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向社会公布检
查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处理,并监督检查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生产经营活 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区域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方案,依法对生产经营、公共场 所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抽查等方式进行。
??生产经营安全检查的重点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或者专职兼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安全标志的设置、安全设备设施的使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从业人 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等情况。
??公共场所安全检查的重点为安全设备设施的配置和使用、 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 安全疏散指示标
志和危险警示标志的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等情况。
??第十五条 安全监督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