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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渭南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
2011年 3月 15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管理,维护出租汽车客运交通秩 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 运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以下简 称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 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计价收费的五座小型客车。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规范服 务、安全运行、方便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促进出租汽车公共交通科学发展。
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报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其 所属的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日常行政管理职责。
各县( 市、区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出租汽车客运行
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出租汽车客运 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公安、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住建、规划、财政、税务等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出租车行业进行协同管理。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出租汽车客运运力总量调控机制。
根据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市场供求和城乡交通状况,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 见,拟定出租汽车客运车辆运力指标的投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县 ( 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实行科学 管理,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和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完善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 统。
第九条 市、县 ( 市、区)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 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定期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 增强文明服务和规范服务意识。
第二章 经营权管理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不少于六年,不超过十二年。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招投标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由市、县 ( 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并通过新闻媒体向 社会公布。
以招投标方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出租车要实行公司化经营,即出租汽车经 营权和车辆产权归公司所有,经营风险的主体是公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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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主体也是公司,并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招投标规定的标准 ;
( 二 ) 有良好的企业信誉、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
( 三 )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方案 ;
( 四 ) 有服务质量综合考核达标方案和承诺书 ;
( 五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服务质量综合考核达标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参与出租汽车经营权 招投标,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的,经服务质 量综合考核合格后,可以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金应当全额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 理,用于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保障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工作需要, 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凭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办理车辆牌照、 经营许可证件和出租汽车营运证件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应当 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受让人应当具备出租汽车经营条件,双方签订转让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 五日内到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行前,以无偿方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不得转让和继 承。经营期满后要求继续经营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对其逐步实行公司化 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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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权使用期限内更新车辆的,应当到出租汽车 客运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权使用期限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通运 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经营权 :
( 一 ) 非法转让和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 ;
( 二 ) 超出经营权期限发包的 ;
( 三 ) 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
( 四 ) 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