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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刑诉法证据规则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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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论新刑诉法证据规则探析
[论文摘要]2012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一次里程碑式的发展。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是对刑事证据制度进行了改革和完善,增加了沉默权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证人强制出庭作证规则三大证据规则,证据规则的改变使诉讼参与人能有效抵御国家权力的非法侵犯,增加了其与司法机关相抗衡的能力和机会,有利于贯彻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新理念。
[论文关键词]新刑诉法修订;沉默权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强制出庭作证规则
由于刑事法律具有最为严厉的强制性,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然会影响到公民的生命、人身自由与财产安全。刑诉法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平衡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避免滥用国家权力而使公民权利遭受侵害。相应的刑事诉讼也不只是为了国家能够行使刑罚权,对国家刑罚权予以规制恰是其另一重要任务,以免刑事诉讼的过程和结果侵犯人权。
由于刑事证据立法直接关系到涉案人员的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成败,所以证据问题贯穿了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因此新刑诉法对证据规则的修订适应了我国国情的变化,吸收了国际社会先进的司法理念,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对新证据规则的探讨将有助于刑事诉讼工作的改进,无疑是当今司法领域的热点之一。
一、新刑诉法对沉默权的采纳
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搜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新刑诉法明确禁止司法人员采用暴力、威胁等强制性手段致使被指控人违背意志作出有罪供述,而且在第54条明确把非法取得证据排除出法院定罪的依据之列,这无疑是对沉默权原则的承认与肯定,其目的是保障取证活动依法进行,遏制刑讯逼供,并保障被指控人在充分意志自由的情况下供述自己罪行。
“沉默权规则”,指的是被指控人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即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刑事案件处理程序中,被指控人均不能被强迫自己证明自己有罪,作不利于自己的供述、交出证实其涉嫌指控犯罪的其他证据。沉默权是一个来自西方法学的概念,是一种消极的言论自由权。由于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在侦查、审判机关与被诉人之间。采纳沉默权,赋予被指控人与衡诉讼结构中控辩双方的力量,有利于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利,这是该规则的合理性所在。
沉默权制度起源于强调个人本位的西方启蒙时代,17世纪英国公民李尔本因涉嫌出版煽动性书刊被指控,他在庭审中拒绝回答不利于自己的问题,被法院以藐视法庭罪判处刑罚。李尔本在刑满释放后申诉要求确认自己保持沉默的权利,得到了英国最高立法机构的认可。英国最早于1898年的《刑事证据法》确立沉默权。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一起案件的再审,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其后在宪法第五修正案中规定了被告人用以自卫的沉默权制度。表明一个人在刑事程序的审前和审判阶段均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否则其供述将被法庭以程序违法排除于证据之外。
根据美国学者克里斯托弗奥萨克的意见,沉默权强调被指控人没有义务向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它证据, 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的方法强迫其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