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财政部等 5部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79号,以下
简称《通知》),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规范认定工 作程序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通知》附 件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从事信息技
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 务并达到认定条件的企业(见附件 1)。
第三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 开、公正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依照 《通知》精神,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建立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协调机制,成 立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 发展改革委组成的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 小组(以下简称为“认定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省(不含 宁波)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审定认定名单。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认定协调小组下设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省认定办公室”),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相关人员组成。 省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科技厅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具体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工作职责:
(一) 负责组织专家网上评审;召集相关会议。
(二) 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 有关举报,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复核。
(三) 负责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 和维护。
(四) 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 业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做出相关处理。
(五) 建设并管理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的“浙江省技
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网址: ,
以下简称“云平台
(六) 负责组织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 传、培训等事宜。
(七) 与认定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商务、 财政、税务、发改部门组成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 机构,负责受理所在区域内企业提出的形式审查。
第七条 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 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到期不提出申请或审查不合格的,其技 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企业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 企业资格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第三章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
(一) 从事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 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 企业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
(三) 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50%以上;
(四) 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
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
(五) 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 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 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 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ITO )、技术性业
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 KPO)而 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九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请认定和程序如下:
(一) 企业自评。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进行自 评。
(二) 网上注册登记。在云平台上注册账号, 按要求填写《技 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 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提
供申请材料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具体受理时间、地点以通知为准。
(三) 申报材料审查。各市、县(市、区)认定管理机构分 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 式审查并汇总,与网上电子材料一并提交至省认定办公室。
(四) 专家评审。省认定办公室负责组织认定评审工作,省
认定办公室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企业
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专家评价 表》,提出评审意见。专家评审工作统一在云平台上进行。
(五) 联合审议。专家评审意见经省科技厅组织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审议, 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拟同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报 请省认定协调小组审定。
(六) 公示、公告与备案。认定期间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