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科学技术馆(以下简称科技馆)建设,提高项
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有效控制建设投资, 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政府投资的科技馆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 评估、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审查初步设计的重 要依据,是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综合性科技馆项目,专业 性科技馆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科技馆是政府和社会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和活动的公益
性基础设施。
第五条科技馆的建筑应满足科普教育、观众服务、支撑保障等功能 的需要。
第六条 实施观众可参与的互动性科普展览、教育活动是科技馆的核 心功能。
第七条科技馆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适用安全,经济合理,节约资源,有利发展。
二、 应按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馆。
三、 既有建筑在条件许可时,可利用其改建、扩建为科技馆。
四、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第八条 科技馆建设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其建设 用地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科技馆建筑安装工程费、展教装备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应 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条 科技馆项目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 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构成
第十一条科技馆建设项目由建筑安装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室外工 程)和展教装备构成。
第十二条 科技馆房屋建筑工程的房屋主要由展览教育用房、 公众服
务用房、业务研究用房、管理保障用房等组成。
展览教育用房主要包括:常设展厅、短期展厅、报告厅、影像厅、科 普活动室等。
公众服务用房主要包括:门厅、大厅、休息厅、票房、问讯处、商品 部、餐饮部、卫生间、医务室等。
业务研究用房包括:设计研究室、展品制作维修车间、图书资料室、 技术档案室、声像制作室、展(藏)品和材料库等。
管理保障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值班室、警卫室、食 堂及水、电、暖、空调、通讯设备用房等。
第十三条 科技馆的室外工程由道路、室外管线、观众集散场地、室 外展览场地、室外活动场地、停车场地及园林绿化等组成。
第十四条 科技馆展教装备主要由展品和研究装备等组成。
第十五条 中小型科技馆不宜设置穹幕、巨幕电影厅。影像厅和报告
厅可一厅多用。
第三章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 科技馆建设规模按建筑面积分类,分成特大、大、中、小 型四类:
建筑面积30000川以上的为特大型馆。
建筑面积15000川以上至30000川的为大型馆。
建筑面积8000川以上至15000川的为中型馆。
建筑面积8000川及以下的为小型馆。
科技馆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 5000 〃,常设展厅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3000 〃,短期展厅建筑面积不宜小于 500川。
第十七条科技馆建设规模适用范围:
特大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 大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在 中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在 小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在
400万人以上的城市。
200万以上至400万人的城市
100万以上至200万人的城市
50万至100万人的城市。
科技馆建设规模中建筑面积和展厅面积与该馆所在城市建馆当年的
城市户籍人口数量的比例关系见表 1。
科技馆所在城市的城市户籍人口数量与建设规模的关系 ?表1
科技馆所在城市的城市户籍人
口数量
建筑面积(m2 /万
人)
展厅面积(m? /万
人)
400万以上
75
30 〜36
200万以上至400万
75
36 〜42
100万以上至200万
75 〜80
42 〜48
50万至100万
80 〜100
48 〜60
注:①接近200万城市户籍人口的中型科技馆,其建筑面积宜采用 万人面积指标低值。
②接近100万城市户籍人口的小型科技馆,其建筑面积宜采用万人 面积指标低值。
第十八条经济发达地区和旅游热点地区的城市,科技馆建设规模可 在本标准第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但增加的规模不应超过20%。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地区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应建设中型及以上规 模科技馆。
第二十条 科技馆房屋建筑中展览教育用房、 公众服务用房、业务研 究用房、管理保障用房所占比例见表 2。上述用房的具体面积指标分 配参见附录一至附录三。
科技馆各种用房所占比例 ?表2
房屋功能
百分比(%)
特大型馆
大型馆
中型馆
小型馆
展览教育用房
55 〜60
60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