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9)决议
通过《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
与设备规则》(BCH 规则)修正案
(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
1990年3月16日通过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 38 条关于本委员会职责的规定,
还忆及本委员会以 (22)号决议通过了《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
规则》(BCH 规则),
注意到《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称“1973 公约”)的第 16 条和《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78 年议定书》(以下称“1978 议定书”)的第 VI 条授予本
组织的相应机构审议和通过《经1978 议定书修改的 1973 公约》(MARPOL73/78)的修正案的
职能,
忆及 1978 年国际油船安全和防污染大会决议 10 及 1988 年国际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大
会决议 4,建议 IMO 采取必要行动,将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引进到各种公约和规则中,
进一步注意到,本委员会以 (29)决议通过了将检验与发证协调系引进到 1978
议定书附则中的修正案,
第 29 届会议已审议了 BCH 规则建议修正案并按 1973 公约第 16(2)(a)条规定发送了
通函,
1、按 1973 公约第 16(2)(d)条规定,通过了 IBC 规则修正案,其条文列在本决议的
附件中;
2、要求秘书长依照 1973 公约第 16(2)(e)条规定将本决议核正无误的副本,和附件
中的修正案条文送交 1973 议定书的所有缔约国;
3、按照 1973 公约第 16(2)(f)(iii)条规定,(29)
决议通过的《1978 议定书》附则修正案被接受之日认为已被接受,除非在这日期之前已按
第 16(2)(f)(iii)条规定通知本组织他们反对该修正案;
4、请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1973 公约”第 16(2)(g)(iii)条规定,本修正案按
上述 3 款被接受后 6 个月生效;
5、要求秘书长在《1988 SOLAS 议定书》和《1988 载重线议定书》均达到生效条件时,
按公约第 16(8)条规定,将本决议附件中的 BCH 规则修正案的生效时间通知所有缔约国政
府;
6、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1978 议定书”非缔约国的本组织成
员国政府,并将这些修正案的生效时间通知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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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BCH 规则》)修正案
定义
增加新定义如下:
“周年日”系指相应于“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到期日期的每年的
月和日”。
检验要求
现有标题由如下文字替代:
“检验与发证”
以下列条文取代 节的现有条文:
检验程序
凡实施和免除本规则规定的船舶检验,均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进行。但主管
机关可以将此项检验委托给为此而指定的验船师或经其认可的组织。
指定验船题或认可组织的主管机关至少应授予任何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
织以下权力:
.1 要求船舶进行修理;和
.2 应港口国有关当局要求进行检验。
主管机关应将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组织的具体责任及其授权的条件通知本组织,以便分
发给各缔约国政府。
当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判定,船舶或其设备的状况与“散装运输危险
化学品适装证书”的内容在实质上不相符或其状况会对船舶或船上人员产生危险或会对海洋
环境造成不当的危害威胁,因而船舶不适于出海航行,则该验船师或组织应保证立即采取纠
正措施并及时通知主管机关。如未采取此种纠正措施,则应撤回证书并立即通知主管机关;
如船舶系在另一缔约国政府的港口内,则亦应立即通知港口国的有关当局。在主管机关的官
员、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组织通知该港口国的有关当局后,有关港口国政府应向该官员、验
船师或组织提供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所必需的任何帮助。如适用时,有关港口国政府应采取
措施,确保该船不得航行,直至其能够出海航行或离港驶往最近的适当修船厂而不会对船舶
或船上人员产生危险或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不当的危害威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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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情况下,主管机关均应保证检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确保为履行这一
义务做出必要的安排。
检验要求
化学品液化船的结构、设备、附件、布置和材料(不包括签发“货船构造安
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和“货船无线电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