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作企业法
案例分析
[案例1]
甲、乙、丙共同设置一一般合作企业。合作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作人按相同百分比分配盈利、分担亏损。一般合作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初合作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改变,企业严重亏损。10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作企业,并将合作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给予分配,但对未到期银行贷款未予清偿。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作企业清偿债务,发觉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百分比清偿对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不负担偿还贷款义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不负责清偿。
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作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怎样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怎样分担清偿责任?
[案例2]
甲、乙、丙、丁、戊是某村村民,其中乙是甲儿子,年纪15岁;戊是甲弟弟,是本县公安局副局长。五人于9月1日在本县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一般合作企业共同经营服装零售,合作协议要求:
(1)合作企业名字叫顺达服装一般合作经营部,营业地点为本县县城集贸市场123号。租房四间。
(2)经营范围:服装零售。合作目标:共同经营,共同受益。
(3)五人各出资人民币1万元。
(4)利润和亏损平均分担。
(5)合作企业事务由甲负责实施。
(6)合作企业解散时各自取回自己出资。
当初合作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于当日各自缴付出资。甲持该协议到县工商局书面申请合作企业设置登记,县工商局于9月30日电话通知戊,该申请因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
问题:
(1)本合作企业合作人是否符合条件?
(2)甲向工商局申请设置登记时提交文件是否齐备?
(3)县工商局在登记过程中违反了哪些要求?
[案例3]
某一般合作企业有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作协议记载了合作企业法应该记载事项,其中要求利润分担和亏损分担措施为:甲3/5,乙、丙各1/5;甲为责任人,合作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和销售。
问题:
(1)甲为责任人,那么乙、丙在合作企业事务实施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想和王某合作建立一个经销汽车配件门市部,是否能够?
(3)假如合作协议明确要求甲只能代表合作企业签署10万元以内标金额协议,甲同B厂签署了12万元协议,那么这个协议是否有效?为何?
[案例4]
王甲、黄乙、李丙三人达成协议,集资8万元共同开设一一般合作商店。其中王甲出资2万元,黄乙出资2.5万元,李丙出资3.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百分比分享盈利、分担亏损。三人在交清全部出资并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为经营适当,以后结算盈利5000元,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以后,三人意见发生分歧。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