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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118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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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GBJ118-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 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
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
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特
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殊标准(根据特殊要求确定) 较高标准一般标准最低限
,应采用A〔计权〕声级。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
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 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 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
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
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 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总平面防噪设计 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
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 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新
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交通干 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
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 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学校、
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避免
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 择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 措施。 ,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如 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宜设置于本
区域主要噪声源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三章住宅建筑
第一节允许噪声级
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 。
室内允许噪声级

房间名称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
一级二级三级
卧室、书房(或卧室兼起居室) <40 <45 <50
起居室 <45 <50
第二节隔声标准
第321条 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