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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docx

上传人:suijiazhuang2 2020/11/21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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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
第三章政府公共服务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五章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章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 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 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
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 诚实守信、重商护商
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 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
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 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 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 建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 ,以及
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 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 书面问答、 在线访谈、 专家解读等 形式 ,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 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 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 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 的原则, 依法化解各类纠纷, 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 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 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 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 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 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 氛围。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 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 自主权 ;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 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 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
禁止颁布、 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 融资信贷、 招标 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 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 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许经营项口建设运昔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 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琶者。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冇 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放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若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 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县级以I: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木合作、政府采购等 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幣、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蔡等为 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责任。
第I•八条市场主体依法亨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査阅、复 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