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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规程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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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通知
国税发[]157号
颁布时间:-12-2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修订《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实施中如有问题,请立即汇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落实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依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相关要求,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稽查基础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关键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涉税当事人推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验处理,和围绕检验处理开展其它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相关要求确定。
  第三条 税务稽查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标准。
  税务稽查应该依靠人民群众,加强和相关部门、单位联络和配合。
  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评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该加强联络和协作,立即进行信息交流和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可能实施联合检验,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施选案、检验、审理、实施分工制约标准。
  稽查局设置选案、检验、审理、实施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验、审理、实施工作。
  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该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要求回避情形,应该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或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觉税务稽查人员有要求回避情形,应该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该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她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推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有意夸大或隐瞒案情;
  (六)接收被查对象请客送礼;
  (七)未经同意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它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据相关要求严厉处理;涉嫌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税务机关必需不停提升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条 稽查局应该在所属税务局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前款要求以外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发觉地稽查局查处。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十一条 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标准逐层协商处理;不能协商一致,报请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决定。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能够充足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结果,结合当地实际,根据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
  (二)分地域、分行业、分税种税负水平;
  (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五)纳税人产权情况、组织体系组成;
  (六)其它合理分类标准。
  分级分类稽查应该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题检验、税收专题整改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
  第十三条 上级稽查局能够依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和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能够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第三章 选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