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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批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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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批程序
XX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批程序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长春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批程序。
一、审批原则
涉及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土地收购储备、“棚户区”改造及招商引资项目的房屋拆迁,方可进行行政强制拆迁审批。
二、审批条件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下达了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行了听证,并已形成听证报告;
(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比例及原因;
(四)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过渡用房。
三、审批程序
(一)初审
长春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审批由市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委员会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行政强制拆迁的初审由市法制办监督检查处负责。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2、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3、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报告书;
4、《房屋拆迁公告》;
5、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程序是否合法;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举行了听证,有听证报告。
需要实地核查的应进行实地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经整改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审核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审定。
初审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需整改的,从整改后重新提出申请之日开始计算。
(二)审定
由市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审定。
市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领导对全部材料和主办人员的初审意见进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