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XX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和《XX市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神,深入推进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全县养殖、社会、生态环境平衡协调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畜禽养殖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进行划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保障水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产与生态兼顾、治旧与控新结合、综合运用政策引导和资金补偿等方式;优化畜禽生产布局,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全面推进禁养区制度落实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整治目标
完成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明确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范围,合理优化全区养殖布局,科学确定限养区内畜禽养殖规模。20XX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小区 )和养殖专业户。
三、整治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依据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划定整治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
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500头及以上;
肉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100头及以上;肉羊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1500头及以上;
***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50000只及以上;
蛋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存栏10000只及以上;
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存栏100头及以上。
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参照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执行。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由省农业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及环境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四、工作要求
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擅自新建扩建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已建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实行关停、转产或搬迁;现有畜禽散养户鼓励自行退养,严防畜禽养殖“反弹”和“复养”现象,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关停一个;各乡镇不得规划、发展、新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县发改、农牧、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不得再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限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已有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在适养区,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总体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等条件,按规定办理相关土地、环保、动防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
各乡镇认真解读本方案,严格按照本方案科学合理的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养殖区域;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场发展关口,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年内对现有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实施有序转迁、关停;组织实施限养区和适养区现有的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指导督促村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村环境综合治理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