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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要素鉴证.docx

上传人:dlmus1 2020/11/23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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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土地增值税清算要素鉴别方法
关于确认收入的鉴别方法
1开发企业将预收购房款或当期售房款长期挂在往来 账上,或以房款抵偿工程成本、债务,不及时结转收入。
鉴别方法:结合房产管理部门的网上签约备案资料确认 是否有预收款未转收入情况存在;检查项目承包方、材料 供应方与开发企业之间往来账目,有无“虚挂”的大额余 额存在,防止开发企业“以房偿债、以房换物”。
2、 开发企业对需要视同销售的开发产品漏计销售收入。
鉴别方法:检查“开发产品”明细,结合实地勘察调查, 对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 东或投资人等的行为,在开发产品发生所有权转移时,视 同销售一并计算销售收入。
3、 开发企业以一房一价为名,调节房价,少计销售收 入。
鉴别方法:
(1)从销售统计表中检查是否存在不合理销售价格的 情况,与房地产企业相关项目销售表和物价部门批复进行 核对,对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照同类同期平 均销售价格予以调整销售收入
对疑似售价明显偏低的,委托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以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价格调整销售收入。
4、房地产销售时,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违约支付的违 约金、滞纳金,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
鉴别方法:检查“营业外收入”明细,对购房人发生购 房行为,其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计入销售收入予以调整; 对购房人未发生购房行为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因未发 生房地产转让行为,不计入房地产销售收入。
关于确认清算扣除项目的鉴别方法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的鉴别方法
1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相关费 用,明显高于当时市场价格,可能是企业虚增了交易价格。
鉴别方法:核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及按国家 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是否真实、正确,要审查《土地出让 金缴费证明》、土地出让金缴费票据及银行转账凭据、土 地转让合同及发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契***据等,各 证明材料所载金额不一致的,要进行重点审核,必要时向 国土部门进行函证或要求企业提供国土部门书面证明。
2、通过股权转让(包括企业改制)、企业并购等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由于转让的股权溢价无法取得发票而无 法记入被转让项目的成本,是否可以按实际支付的股权转 让金额进行土地成本扣除。
鉴别方法:如果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股权转让时未能单独取得支付土地价款的合法凭证,则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按股权转让时支付的金额作为土 地成本扣除。这种情况,仅允许扣除股权转让方当时受让 土地时支付的土地成本金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为作价入股取得,作价金额 大于投资方当初取得土地的成本,在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 税清算时,土地成本的扣除问题。
鉴别方法:土地作价入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 作价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 清算时,应按投资入股时确认的金额进行土地成本扣除。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 21号)下发前,土地作价入股享受土地增值
税免税的,在进行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算土地成本扣 除时,允许扣除入股方(投资方)当时受让土地时支付的 土地成本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鉴别方法
1、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大量接触相关业务单位,业务 票据往来繁杂,存在以“假发票”虚列成本
鉴别方法:(1)可根据收款方的性质、支付款项的内 容来判断鉴别凭据的合法有效性:
企业,就必须提供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关或是政府行业管理机构,收取的是相关政府性规费,需 提供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2) 可查看相关合同,确认合同工程造价,关注合同 中明确的建筑工程款、材料费及单位用量等,来查验票据 的真伪及开票方与领票方是否一致。
(3) 对真伪不确定的发票,通过发票查询系统查询。
(4) 超过一定金额的可疑发票,可查阅银行对账单, 确认是否实际支付。对通过现金支付的大额发票,应关注 是否真实合理。
2、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虚签合同、虚列建筑工程 费用发票的“假业务”手段,加大建安成本的扣除金额, 从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少缴税款。
鉴别方法:在确定发票真假的基础上,根据费用发生的 性质、与项目的关联程度,判断成本费用的真实及可配比 性,有:
(1)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成本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同时 抽查相关建筑施工合同、施工竣工决算报告等资料,将合 同金额、竣工决算金额与开发企业账面归集的建筑工程费
用发票金额加以比对,差异处应要求开发企业提供合理解 释及依据。
(2) 将企业的单位建安成本与建设部门提供的各年度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参考表核对,对超出一定幅度的,要求 企业合理解释并提供依据,不能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