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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57-88
章 总则
章 基地和总平面 章 前厅部分 章 观众厅 视线设计 座席 走道 其它
章 舞台 主台、侧台 乐池 舞台机械设备 演出技术用房和设施 章 后台 章 防火与疏散 防火 疏散 消防给水 火灾报警 章 声学 观众厅体型设计 观众厅混响设计 扩声系统设计 噪声控制 其它声学要求 章 建筑设备 给水排水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电气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 条 为保证剧场建筑设计满足安全、 卫生及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特制订 本规范。
第 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剧场建筑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设计。 其舞台部分的技术标 准,主要适用于镜框式台口、箱型舞台剧场,其它类型剧场,可参照执行。
第 条 剧场建筑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主要分为歌舞、 话剧、 戏曲三类。 剧场为
多用途时,其技术标准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其他用途应适当兼顾。
第 条 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 1601 座以上
大型 1201~1600 座
中型 801~1200 座
小型 300~800 座
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 1200 座。
歌舞剧场不宜超过 1800 座。
第 条 剧场建筑的质量标准分特、甲、乙、 丙四个等级。特等剧场的技术要求根据 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剧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 100 年以上,乙等 50~100 年,丙等 25~50 年;
二、耐火等级:甲、乙等剧场不应低于二级,丙等剧场不应低于三级;
三、室内环境标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相应规定。
第 条 观众厅面积不超过 200m2 或观众容量不足 300 座者,可按一般建筑规定执 行,不受本规范限制。
第 条 剧场建筑设计除应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 尚应符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以 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现行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 2 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 条 剧场基地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点。
第 条 剧场基地至少有一面临接城市道路, 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 临接的城 市道路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 (注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800 座以下,不应小于 8m ;
二、 801~1200 座,不应小于 12m;
三、 1200 座以上,不应小于 15m。
第 条 剧场主要入口前面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距离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按 燉座留出集散空地;
二、当剧场前面集散空地不能满足前款规定, 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总宽不能满足计算要 求时, 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 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路或空 地。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可视为疏散通路,但其宽度不得小于 。
第 条 剧场基地临接两条道路或位于交叉路口时,除主要临接道路应符合第 条的规定和剧场基地前集散空地应符合第 条第一款规定外,尚应满足车行视距要求, 且主要入口及疏散口的位置应符合城市交通规划要求。
第 条 剧场基地应设置停车场,或由城市规划统一设置。
第 条 剧场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 避免人流与车流交叉。 布景运输车辆应能 直接到达景物出入口。
第 条 剧场总平面设计应为消防提供良好道路和工作场地, 并应设置照明。 内部道
路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应小于 m,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 4m。
第 条 在基地允许条件下,进行绿化。
第 条 设备用房应防止对观众厅、舞台及周围环境的噪声干扰。
第 条 演员宿舍、餐厅、厨房等附建于剧场主体建筑时,必须形成独立的防火分 区,并有单独的疏散通道及出入口。
第 3 章 前厅部分
,乙等剧场不小于 ,丙
。
休息厅面积应按甲等剧场不小于 ,乙等剧场不小于 ,
丙等剧场不小于 。
附设小卖或冷饮不应小于 。
前厅与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