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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4-4-28 11:50:12
(2000 年 12 月 24 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 应当实行物业管 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 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整治, 逐步创 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
部门。
市、县 ( 市、 区 ) 建设 ( 房产 ) 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 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 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 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五条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 业实施自治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的, 物业管理的组织 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较多的, 可 以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 以下统称业主大会 ) 。
第六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 一 ) 参加业主大会,对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 二 )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三 )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四 ) 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 五 ) 与物业管理费用相符的服务;
( 六 ) 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 七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承担下列义务:
( 一 ) 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二 ) 遵守业主公约;
( 三 ) 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 四 ) 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 五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维修基金;
( 六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审议、修改、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 二 ) 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三 ) 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四 )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 决定;
( 五 ) 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
( 六 ) 决定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三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 可以临 时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十五日内应当就所提议题 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的投票权数, 普通住宅房屋实行一户一票; 其他物业按照其 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 具体计算规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 应当以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的投票权数过半 数通过。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 之五十,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 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 主大会。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 法权益的组织,对业主大会负责。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 )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 二 ) 拟定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及其修订草案并报 业主大会通过;
( 三 ) 经业主大会批准,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经业主大 会对合同条款审查同意后, 负责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 变更或者解除 物业管理合同;
( 四 ) 经业主大会批准,负责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当维修基金 不足时,进行续筹;
( 五 ) 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
施;
( 六 ) 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 服务活动;
( 七 ) 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
( 八 ) 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九 ) 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和有关规定;
( 十 )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