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6]28 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8]23 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效节能产
品的推广使用,扩大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提高用能产品的能
源效率水平。为加强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
“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效节能产品是指满足使用功能和质量
要求的前提下,依据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能源效率较高的用能产
品。
第三条生产企业是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的主体。中央财政对高
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给予补助,再由生产企业按补助后的价格进
行销售,消费者是最终受益人。
第四条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
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推广产品与推广企业
第五条国家将量大面广、用能量大、节能潜力明显的高效节
能产品纳入财政补贴推广范围。具体产品种类另行确定。当高效
节能产品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水平时,国家不再补贴推广。
第六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推广企业和产品准入制
度,制定各类产品推广实施细则。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将高效节能
产品推广申请报告及下述材料报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
门,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一)产品的能源效率及质量性能参数;
(二)产品推广价格;
(三)推广方案;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地方上报的高效节能
产品推广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公告推广产品规格型
号及推广企业目录。
第三章补助条件
第九条财政补助的高效节能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要求,能源效率等级为 1 级或 2
级,其它质量性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
(二)推广数量达到一定规模;
(三)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企业承诺的推广价格减去财政补
助后的金额;
(四)具有唯一可识别的产品条码序列号,外包装和本体上
按要求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和字样;
(五)推广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
及服务;
(六)推广企业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七)产品推广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十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补助和监督检
查、标准标识、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推广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补助标准主要根据高效节能产
品与同类普通产品成本差异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在相应实
施细则中明确。
第十二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安排一定资金支持高效节能产
品推广。
第五章补助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十三条推广企业在月度终了后,将上月高效节能产品实际
推广情况汇总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于 10 日内将推广情况及相关
信息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通过高效节能产品推
广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地区产品推广情况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