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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三 方 协 议 书
甲方(建筑业企业):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施工项目名称:
乙方(开户银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丙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湖 南 省 劳 动 保 障 厅
湖 南 省 建 设 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湖 南 银 监 局
印制
根据《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
金 制 度 的 通 知 》( 湘 劳 社 政 字 [ 2 0 0 4 ] 3 6 号 )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甲 方 ”)、
( 以 下 简 称 “ 乙 方 ”)、
”
(以下简称“丙方)三方在
”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施工
项目中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事宜订立本协议,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必须在工程开工前,为农民工在乙方开设农民工工
资支付保障金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称“专用存款帐户),专项用于支付农
民工工资。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本)、机构代码证(正本)、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
等;
(二)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包
括项目施工合同、主管部门批文、 、 等;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
(四)企业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及身份证件。
第三条 甲方负责督促建设业主单位按湘劳社政字 [2004]36 号
文件要求,按时足额存入首付保障金及后续保障金,并按情况及时向
丙方报告,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甲方必须于每月第 日前向乙方提供农民工工资支
付清单(包括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
,
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 并保证支出项目
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五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劳动合同及身份证件为农民工
及时开设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
第六条 凭甲方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及付款凭证通过专
用存款帐户,乙方应在每月第 日将农民工工资划到其个人存折或
工资卡上。
第七条 当甲方专用存款帐户余额总量低于前两个月所支出的
农民工工资总额时,乙方要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报告丙方。
第八条 乙方要对专用存款帐户资金的支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
甲方有挪用或其他不法行为的,应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丙方报告。
第九条 甲、乙两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串通、运用专用存款帐户资
金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条 丙方应严格监督甲、乙两方按上述内容签订协议,明确
各自职责。
第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丙方及时告知,并按《湖
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同时会同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