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感情破裂离婚协议书
第一篇:感情破裂离婚协议书
男方:xxx,男,汉族,现年xx岁,身份证号:xxx(因是个人隐私,所以隐去私人资料)
女方:xxx,女,汉族,现年xx岁,身份证号:xxx
男女双方于xxxx年6月登记结婚,共同生活至今,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现协议如下:
一、双方因感情破裂,自愿离婚。
二、子女问题。
1、儿子xxx,xxx年xx月生,现年x岁,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
2、在孩子年满18周岁前,女方每月支付生活费150元。支付方式为按年交,每年1月31日前付清。
3、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其他费用,女方在能力范围内,负担部分,但不超过总数的50%。
4、在必要时,孩子可向女方提出协议以外的合理要求。
5、在不影响孩子的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孩子或带孩子外出游玩。但必须事先通知男方。男方也必须为女方的探视提供便利。
三、财产问题。
女方的私人生活用品归女方。
其余财产,均归男方所有。
四、债权债务。
银行贷款,由女方负责偿还。
各方亲属处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办理《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六、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执,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二篇: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请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