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2
文档名称:

黄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样稿.doc

格式:doc   大小:2,014KB   页数:4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黄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样稿.doc

上传人:梅花书斋 2020/11/23 文件大小:1.97 M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黄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样稿.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黄石市城市计划管理技术要求(修订试行本)
报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计划编制
第三章 城市建设用地计划管理
第四章 建筑容量
第五章 建筑间距和退让
第六章 公共设施
第七章 城市绿地、景观和文化保护计划
第八章 道路交通工程
第九章 市政工程
第十章 综合防灾计划
第十一章 管线综合工程
第十二章 附则、其 它
附录
A建筑间距计算
B建筑高度计算
C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要求
D沿路通常建筑高度控制
E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F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示意)
G名称解释
H本标准用词说明
黄石市城市计划管理技术要求(修订试行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计划管理,确保城市计划实施,提升计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计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城镇计划法》、《湖北省实施〈中国城镇计划法〉措施》、《城市计划编制措施》、《城市、镇控制性具体计划编制审批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以下简称为《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本市计划区、开发区、城市托管区、城市共建区、工业园区各项建设工程。大冶市、阳新县城市计划区能够参考实施。其它区域参考国家、省市对应计划管理技术要求实施。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计划管理和建设,应该根据经同意具体计划实施;具体计划未作出要求或尚无经同意具体计划,应该根据上层次城镇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要求实施。本要求中相关具体技术经济指标内容指导具体计划编制。本条对《技术要求》适用范围作出要求,即本《技术要求》适适用于具体计划和或尚无经同意具体计划计划管理和建设行为。关键包含以下几层涵义:第一,城镇计划中具体计划和是进行计划管理和建设直接依据,根据法定程序经同意具体计划和村庄计划含有法定效力,必需实施。第二,具体计划优先于本技术要求适用。一个城市建设和发展是很复杂,不可能经过一个技术要求就把全部情况全部要求下来,充足考虑城市各地域特征而编制具体计划应该优先于技术要求适用。第三,本要求中相关具体技术经济指标内容指导具体计划编制
城市计划编制和管理除实施本标准和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计划编制管理中使用勘察测量资料必需采取国家统一高程系统和黄石统一座标系统。
第二章 城市计划编制
本市城市计划编制城市计划编制体系包含法定计划和非法定计划两个系列。法定计划分为总体计划(含近期建设计划)和具体计划两个阶段。具体计划分为控制性具体计划和修建性具体计划。非法定计划包含概念计划、基础研究等。城镇体系计划
城市设计编制应贯穿于法定计划各个层次,法定计划应表现城市设计标准和思想。
第六条 编制城市计划应该表现资源节省、环境友好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效布局,节省集约利用土地,激励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编制城市计划应该彰显黄石滨江环湖依山特点和历史文化城市风貌,表现地域文化特色,发明显山露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编制城市计划必需明确计划强制性内容。
编制城镇计划应该含有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利用现实状况、生态环境现实状况、城镇计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镇计划测量等必需基础资料。城镇计划勘察和测量应该满足城镇计划编制和实施计划管理需要。
第七条 城市总体计划同意后,应编制近期建设计划、各项专业计划(包含综合交通、历史文化保护、绿地、供水、雨水、污水、电力、电信、供热、燃气、邮政、抗震、防灾、环卫、教育、公交、物流及社会公共设施等等)、建设区控制性具体计划。各层次各项专业计划之间应相互衔接,避免相互矛盾。
关键计划项目编制前,编制管理部门应下达计划编制任务书。编制过程中应分别进行社会公告、教授评审、部门审核等程序,最终完成审批和立案。
各级风景区计划应和城镇总体计划相协调并依据国家规范单独组织编制。
第八条 各层次城市计划编制深度,应严格遵守《中国城镇计划法》、《城市计划编制措施》及省市相关技术要求。
专业计划应由计划主管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联合编制并依法审批。
第九条 城市计划编制结果应包含数据文件和纸质文件各项内容(计划文本、图件、说明书和附件),结果中对社会公告、教授评审、部门审核相关意见采纳是否应给予说明解释。
总体计划、专题计划、控制性具体计划结果应定时由计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定,确定下一轮修改和完善意见。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