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办理流程
一、标题: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办理流程
二、业务概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令[2001]第0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0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七、办理地点:
暂时没有内容!
八、应提供资料:
企业登记需要提供: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三、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七、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 八、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九、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十、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一)、企业基本情况表。(二)、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三)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常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