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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综合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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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综合案例.doc

上传人:琥珀 2020/11/23 文件大小:16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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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综合案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综合案例 1 :
【案情】
原告:某县粮食局(下称粮食局) 。被告:唐某等 45 人(下称被告方) 。
1954 年原告粮食局粮食仓库成立以前,现粮食仓库所在地曾为唐氏家祠。粮食仓库成立
后,随着时间的推移, 粮食仓库建筑完全取代唐氏家祠原有建筑, 唐氏家祠仅留一些石碑散落在地基上。 1995 年,粮食局对粮食仓库占地使用权进行了登记, 2002 年,粮食局对该仓库房产进行了登记。 近年来,因为企业改制, 粮食仓库停止了存放粮食的业务,而被告方则酝酿在仓库占地上重新修建家祠。
2007 年 9 月 3 日,被告方以土地所有人身份与他人签订出租仓库占地的协议。 2007
年 12 月 13 日,被告方在仓库占地上修建三排二间木结构房屋框架准备进一步修缮后作为家祠使用。 为此, 原告粮食局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拆除在粮食仓库占地上自行建造的房屋框架,以排除对原告土地使用权的妨害。
问题提示: 原建筑已不存在, 现土地使用权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原建筑物所有人以该土地属其所有为由,自行在该土地上修建房屋。土地使用权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判,
该如何处理?
【审判】 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在粮食局粮食仓库所在地原系唐氏家祠所在地的前提下,被告方以历史占地为由, 主对该土地享有所有权并进而修建房屋。粮食局以持有土地使用证为由称拥有该土地使用权 。双方争议系权属争议,应由行政部门确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粮食仓库系粮食局分支机构,其建筑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具体过程因历史原因,已不能 详查,但该粮食仓库自 1954 年成立至今一直在现在的地址经营、办公,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
有制单位, 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 ,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 属于所有 ”规定, 该粮食仓库土地属国有,粮食局一直使用该土地,于 1995 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对仓库房产于 2002 年 办理了房产证,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明确。
被告方辩称:
以粮食仓库占地原系被告方家祠所在地, 被告方有权在此恢复修建家祠为由在仓库占地上自行修建房屋框架,违背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因房屋
拆除、 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 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 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 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 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理由不成立。被告方认为粮食局系通过不
正当途径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方认为家祠不得收归国有有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祠堂产权问题的批复》 作为法律依据,但该解释是针对房屋产权而言, 而非针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且唐氏家祠建筑已
不存在, 故此解释不适用本案纠纷。 综上, 粮食仓库土地权属明确。 被告方未经粮食局同意,
在该局粮食仓库上修建房屋, 侵犯了粮食局的土地使用权, 粮食局要求被告方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结论:本案合议庭采纳第二种意见,作出前述判决。
案例 2 :
【基本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