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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1294838662 2020/11/24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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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最高院买卖合同解释

  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最高院买卖合同解释》的范文,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重新编辑了一下发到。
篇一:关于学****最高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学****最高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
理解和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 [2012] 7号《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于2012年3月31日经最高法院审委会通过,2012年5月10日公布,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解释》全文已刊登在《华升建筑》2012年第二期政策和法律版块上。
《解释》的内容包括8个部分,总计46条,主要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
《解释》在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方面有新的进展。认为:合同法或买卖法最为重要的基本精神或价值目标就是鼓励合同交易,增进社会财富。
《解释》遵循“鼓励交易、增加财富”原则和司法立场,针对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形形色色的预约,诸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等预约的法律效力,明确承认其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
《解释》维护诚信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公平交易秩序。《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民法原理以及审判实践经验,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解释和规定。
《解释》对标的物检验的合理期间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合同法第158条规定的
“两年”的性质存在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之争,《解释》将其界定为不变期间,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等等。内容丰富,观点明确,需要吃透精神,有针对性地运用于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的实践中。特别应当注意的有几个问题:
1、《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按照该规定,当买受人不及时支付货款,经销商不向生产厂家支付货款时,除经销商可以起诉外,生产厂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了。
2、无效合同大大减少
《解释》第一部分、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共四条,明显放宽了买卖合同成立和效力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按照这部分规定,今后合同效力的趋向:有效合同增加,无效合同必将大大减少。
3、买受人增加了运输中的风险
《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范文TOP100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