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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秦交通枢纽安防项目监理交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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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秦交通枢纽安防项目监理交底.docx

上传人:dlmus1 2020/11/24 文件大小:8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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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津秦客专滨海站交通枢纽配套市政地下空间
安防工程
监理交底
交底单位:
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津秦交通枢纽项目监理部
被交底单位:
天津市中环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津秦客专滨海站交通枢纽安防工程项目部
二◦一三年五月七日
目录
一、 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权利 1
二、 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义务 2
三、 监理工作范围 3
四、 监理工作内容 3
五、 监理工作基本程序 8
六、 监理工作方法 17
(一) 、监理安全控制方法 17
(二) 、监理质量控制方法 17
(三) 、监理进度控制方法 19
(四) 、监理造价控制方法 20
(五) 、监理合同管理方法 21
(六) 、监理资料信息管理方法 23
(七) 、监理组织协调管理方法 27
七、 相关文件、资料报审报验要求 28
八、 监理例会要求 32
一、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权利:
受建设单位委托,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对津秦客专滨海站 交通枢纽配套市政地下空间装饰装修工程、 机电工程进行监理,委托监理合同第 三部分 标准条件约定监理 人权利如下:
第十九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委托人授予的以下监理 权利:
(1)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 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小时内向委托 人作出书面报告。
(5)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 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 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 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 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7)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 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 不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 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分部工程有权拒绝发布开工令; 有权依据国 家和地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的规定代表委托人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经济处罚可 在计量支付中扣付;有权对承包人的不良安全行为、 不文明施工行为发出监理通 知单。
第二十一条如承包人的主要施工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等情况不 符合相关法规、委托人的管理规定等, 监理人可勒令承包人整改,并视具体情况 可代表委托人进行经济处罚,经济处罚可在计量支付中扣付。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 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 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 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 委托人。
第二十三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的施工队伍或人员工作不力, 委托人特别赋予监理人撤换承包人的施工队伍或有关人员的权利, 直至提出更换
承包人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 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 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 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 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义务:
委托监理合同第三部分标准条件约定监理人义务如下: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 向委 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 职责、监理规划及各 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 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监理细则、 接口协调与管理 实施细则,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 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 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应自主办理办公所需交通设施、 通信设施、生活设施及合同 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设施。
第七条 监理人如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在 使用时应予以爱护。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