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及内容书写要求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处 2006 年7月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核准日期修改日期标识位置 X X X 说明书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警示语【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 汉语拼音: 【成份】【性状】【功能主治】/【适应症】【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用药】【药物相互作用】【临床试验】【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贮藏】【包装】【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注册地址: 网 址: 内容书写要求?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核准日期: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药品注册的日期。对于 2006 年7月1日之前批准注册的中药、天然药物, 其“核准日期”应为按照《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格式内容书写要求及撰写指导原则的通知》要求提出补充申请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的日期。修改日期:指该药品说明书的修改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的日期。进行过多次修改的,仅列最后一次的修改日期;未进行修改的,可不列修改日期?特殊药品、外用药品标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外用药品等专用标识在说明书首页右上方标注。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的药材及其饮片制成的单方制剂, 必须标注医疗用毒性药品标识。外用药品:凡国家标准中用法项下规定只可外用,不可口服、注射、滴入或吸入,仅用于体表或某些特定粘膜部位的液体、半固体或固体中药、天然药物,均需标注标识。如:滴鼻剂、滴眼剂、栓剂、黑膏药、软膏剂、贴膏剂等内容书写要求内容书写要求?对于既可内服,又可外用的中药、天然药物,可不标注外用药品标识。 外用药品标识为红色方框底色内标注白色“外”字,药品标签中的外用药标识应当彩色印制,说明书中的外用药品标识可以单色印制。内容书写要求?说明书标题“ XXX 说明书”中的“ XXX ”是指该药品的通用名称。?“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该内容必须标注,并印制在说明书标题下方。?“警示语”是指对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及其潜在的安全性问题的警告,还可以包括药品禁忌、注意事项及剂量过量等需提示用药人群特别注意的事项。 含有化学药品(维生素类除外)的中药复方制剂,应注明本品含 X X (化学药品通用名称)。 有该方面内容的,应当在说明书标题下以醒目的黑体字注明。无该方面内容的,可不列此项。内容书写要求【药品名称】 药品名称应与国家批准的该品种药品标准中的药品名称一致。【成份】 应列出处方中所有的药味或有效部位、有效成份等。注射剂还应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辅料的,在该项下也应列出该辅料名称。 成份排序应与国家批准的该品种药品标准一致, 辅料列于成份之后。 对于处方已列入国家秘密技术项目的品种,以及获得中药一级保护的品种,可不列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