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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5.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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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5.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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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5.14.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发布于 2014-07-04 来源:国家发改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 2014 年6月 14 日起施行。主任:徐绍史 2014 年5月 14日附件内容如下: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 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 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 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 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第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 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第八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 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一式 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第十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四)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第十一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并颁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提高工作透明度, 为项目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 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