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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利益保护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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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利益保护的思考.doc

上传人:Hkatfwsx 2014/6/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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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对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利益保护的思考
对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利益保护的思考
拆迁问题的产生及发生纠纷的原因
1、拆迁,是指拆迁人依法将建筑予以拆除,并对被拆除建筑的使用人予以移迁安置,对被拆除建筑的所有人予以经济补偿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房屋的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的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该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非法侵害,这在我国宪法中予以明确规定。但在近年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中,损害被拆迁人财产权利甚至侵犯被拆迁人人身权利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有的房地产开发商以断电、停水、恐吓等方式,甚至以殴打绑架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逼迫居民接受拆迁,拆迁群众对拆迁不满、抵阻,有的地方甚者引发了集体群发事件,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反思,如何更好的解决其间的矛盾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2、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处于弱势地位
被拆迁人往往是处于社会底层的群体,由于自身在社会经济方面的弱势,因而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博弈中处于下风,不具有响亮的话语权,平等谈判权、更不用提能有定价权。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中侵犯被拆迁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野蛮拆迁等恶性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被拆迁人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尖锐:如贵阳市普陀巷事件、北京朱正亮事件、辽宁张剑事件等。稍有良知的人对被拆迁人遭受的不公正待遇感到不平,也对张剑式的悲剧抱以同情,更令他们愤慨的是拆迁人无视国法的肆意妄为和地方政府的违法行政。
3、行政机关有部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
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地方政府通过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而换取数额巨大的土地出让金,这不仅给地方政府的经济带来较好的发展,税收带来极大的收益,而且会给当地执政官员带来良好的政绩,但实际上真正到拆迁人手中的拆迁款又能有多少呢?显然,政府是利益的最大受益者。所以政府都会较为主动的介入、干预拆迁活动,倾向拆迁人,利用其强势的执行权也不理会被拆迁人的意愿,甚至滥用公益拆迁名义:如旧城改造、绿化隔离带实为商业开发,使被拆迁人的补偿成本尽可能的最小化,从而实现政府利益的最大化。那么地方政府就必然会把被拆迁人的利益空间所挤占,使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保护。
4、拆迁人员行为不规范,对拆迁过程监管不严。
有的地方拆迁主管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方法简单,行为不规范,他们不是宣传政府政策、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而是对被拆迁人言行粗暴,搞哄、吓、骗,以断水、断电、断通讯相威胁。有的地方拆迁主管部门对当地拆迁市场研究不深,对拆迁过程监管不严,对拆迁中的违规行为查处不力。少数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到位,执法水平不高。个别工作人员知法犯法,执法违法,与当事人恶意串通,让违规者受益、守法者受损。少数拆迁主管部门角色错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拆迁办与拆迁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直接组织参与项目拆迁,利用手中权力肋迫当事人签订不平等协议。有的评估机构从业人员思想不端,人为压低或抬高评估价格,高评低估现象时有发生,补偿价格与被拆迁房屋价值严重背离,严重影响社会的公正、公平的实现。
5、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来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由于被拆迁人的弱势地位,在权利受到侵害后能选择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都是对拆迁人的拆迁行为做出过相关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虽有专业技术与管理资源优势、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