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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样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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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样稿.doc

上传人:读书百遍 2020/11/25 文件大小:15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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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济南市城镇计划管理技术要求(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计划管理,保障城镇计划实施,依据《济南市城镇计划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计划区内计划设计、建设和计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要求由市城镇计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镇人民政府应该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制订和实施城镇计划,应该遵照城镇统筹、合理布局、节省土地、集约发展、环境友好、社会友好和先计划后建设标准,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泉城特色,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连续发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应该遵守经依法同意并公布城镇计划,服从计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要求对相关城镇计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要求,由市城镇计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六条 实施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应该符正当律法规、城镇计划和规范标准要求,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第七条 城市用地分类实施《城市用地分类和计划建设用地标准》,根据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分类方法对用地性质实施计划管理。
第八条 建设用地计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计划或控制性具体计划要求,可结合计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九条 建设用地计划范围根据项目计划建设用地和市政计划建设用地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计划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本身建设用地,市政计划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保护带、高压走廊等用地。
第十条 建设用地计划条件中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制性计划内容,一经确定,不得私自改变。
根据市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出具计划条件、以出让方法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因城镇计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和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计划内容,应该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条 依据建设用地类别,能够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建设工程,适建百分比由市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二节 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十二条 中心城范围内通常地域依据建设项目标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原因对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实施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考表一确定;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考表二确定;工业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确定;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参考工业用地实施计划管理。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下容积率应在优先安排市政、停车设施前提下,结合其它功效需求合理确定。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一样计划性质用地,应该依据其计划性质分别计算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表一 居住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参考值
  建筑高度
S <3ha
3ha ≤S<20ha
S ≥20ha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1 —3层

35%

32%

30%
4 —6层

28%

27%

26%
7 —11层

25%

25%

25%
12 —18层

20%

20%

20%
≥19层

20%

18%

18%
备注:S-用地面积(ha)。
  表二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参考值
建筑高度 
S <3ha
S ≥3ha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H ≤15m

60%

55%
15m <H≤24m

50%

45%
24m <H≤50m

45%

40%
50m <H≤100m

40%

35%
H >100m

35%

35%
备注:S-用地面积(ha),H-建筑高度(m)。
第十四条 8米及以上层高厂房、仓储建筑,按2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经人防部门同意人防设施,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