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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艺术设计与公共大众.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6/4/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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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共艺术设计与公共大众内容摘要:文章从公共艺术设计主体——“公共大众”的角度对公共艺术设计内在特性和要求进行了初步探讨,认为公共艺术设计既要反映公共大众的共同意志,又要体现公共大众的审美情调,还要传达对公共大众的人文关怀。这三个方面反映了公共艺术设计的主体性特征,公共大众是公共艺术设计的内在制约和最终归宿。关键词:公共艺术设计公共大众共同意志审美情调人文关怀著名设计理论家尹定邦先生认为: “公共艺术设计是指在开放性的公共空间中进行的艺术创造与相应的环境设计。这类空间包括街道、公园、广场、车站、机场、公共大厅等室内外公共活动场所。”可见,公共艺术设计的关键词在于“公共”二字: “公共”大众、“公共”环境和“公共”社会,这是制约公共艺术设计的三大要素。本文旨在从公共艺术设计主体——公共大众的角度来探讨公共艺术设计的内在特性和要求,以引发设计界同仁对公共艺术设计更深层次的思考和探讨。一、公共艺术设计要反映公共大众的共同意志 1. 公共艺术设计投入的主体是公共大众公共艺术设计的投入既有政府或社会公益性团体的行为,又有个体或企业的行为,但主要还是政府的公共行为,因为即使是后者也主要是在政府规范下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共艺术设计投资是一种典型意义上的公众行为。其中公共大众是常以纳税人的身份而出现的,他们是公共艺术设计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人。据了解,有比较成熟市场的国家和地区,对公共艺术设计的投入都有明确的制度或法律规定。在国外房地产开发费中就有一定百分比用于公共艺术的建设,即俗称的“公共艺术百分比”。如在日本,就规定把建筑预算经费的 1% 用于公共艺术设计。不管方式如何,公共艺术设计投资的主体实质就是公共大众,这是毋庸置疑的。国外的成功做法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制度或法律的规定是公共艺术设计的可靠经济保障,中国的公共艺术设计呼唤“中国公共艺术百分比”的早日出台。 2. 公共艺术设计作品的决定权在公共大众公共艺术设计首先是大众的艺术。早在 1931 年鲁迅先生向国人介绍墨西哥的公共艺术成就时,曾明确指出: “理惠拉以为壁画能尽社会的责任。因为这和宝藏在公侯邸宅内的绘画不同,是在公共建筑的壁上,属于大众的。”因而公共艺术设计不是艺术家或设计师自发的个人行为,其创作或设计权在艺术家个人,但能否被采用,则取决于大众的意愿和是否认可。所以世界上公共艺术设计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都有一整套完整的制度和办法来确保公共艺术设计作品的客观、公平、公正的出笼。如在日本,公共艺术设计作品要经过一个正规的评审委员会(公共环境艺术委员会)来确定,这个委员会由政府规划部门官员、建筑家、艺术家、公共艺术设计家、社会文化人士及社区市民代表组成,严格规范,科学操作,层层筛选,最后才评选一个为各方认可的最佳方案。有鉴于此,许多有识之士呼吁要建立和健全我国的公共艺术管理制度和机制。邹文认为: “公共艺术管理制度亟待完善”,主张制定公共艺术审批的办法并预以公布, 使公共艺术的方案确定、审批、制作施工、养护管理等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袁运甫先生则建议: “建立权威性的政府文化艺术咨询机构和奖励机制,加强国家对文化艺术建设的宏观调控”,促进文化环境的高水平建设和高质量的宏观管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