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税前扣除事项及标准
事项
扣除的适用标准
特别说明
工资薪金
当年计入成本费用的,12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金额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劳务人员(临时劳务工或劳务派遣工)的费用不属于税法上工资薪金范畴,不作为“三费”扣除基数
部分地区放宽至次年1月、5月的规定,其效力性值得商榷
补充医疗保险
自管的保险,如有专门核算账户,应转至核算账户,同时准备符合规定的管理证据,税法目前尚无专户管理不视同支付的限制性规定,不过谨慎原则,可选择按实际报销的部分作为扣除金额;(2)由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于12月31日前付出且取得相应发票,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保单应能清楚划分补充医疗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种类,划分不清的,不能税前扣除
1、计提比例应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2002[18]号规定按工资总额4%以内的比例或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进行所得税扣除。
2、企业为个人购买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应视同职工的工资收入,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补充养老保险(年金)
1212月31日前转至专门的托管机构,符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并能提供年金合同、管理办法和支付证明
以前年度未缴纳,本年度缴纳的年金,本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需关注补充养老保险个税应税义务
1、企业应注意缴纳的基数和比例。
2、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基于据实扣除原则,对暂付的支出款项进行清理并获取12月31日前对应的发票(或自制票据)
职工福利费不再要求计提,税法采取实际发生,14%限额扣除的办法
1、  企业职工福利费如有贷方余额,应先行冲减。
2、  职工福利费要专款专用,改变用途需要缴税。
职工教育经费会计上仍采取计提的方式,税法采取实际发生,%限额内扣除,当年度尚未扣除的无限延至以后年度限额内扣除
3、  企业职工食堂的采购支出,如果没有取得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
4、  企业职工通信费支出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企业为职工报销的通信费和向职工发放的通信补贴,均应按职工福利费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
2010年7月1日前拔缴的工会经费,应取得开具日期为2010年内日期的《工会经费拔缴款专用收据》
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如是税务机关代征的,其税收通用缴款书也应获得认可。
出于谨慎性原则,提请在2010年取得日期为2010年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
业务招待费
尽管企业有可能将业务招待费记入不同科目中,但税法上统计业务招待费时,重点关注是否属于招待事项
对于员工聚餐性质可以适用福利费
对于礼品的赠送,税法上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要考虑纳税调整
1、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属于开办费范畴,发生时记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会议费
应准备完备的凭证,特别是如会议事件、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