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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常熟市建设局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熟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常建[2008]84号
常劳社工伤[2008]1号
为贯彻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社医〔2007〕6号)、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建筑〔2008〕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建筑企业农民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为本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应按照《建筑法》的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包括本地企业和外地进市建筑企业。本细则所称农民工是指包括非本市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离开农村居住地,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参与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等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类别、工程总造价、工伤保险费费率综合确定,具体为:
房屋建筑施工工程=工程总造价×1‰;
装饰装修、市政工程、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其他施工工程=工程总造价׉。
根据苏州市造价管理处《关于苏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计取办法的通知》苏建价便(2008)7号文精神,以上所称工程总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组成。(见附件一,工程造价计价程序)。
第四条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为不可竞争的专用款项,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各单位在计算工程造价时,应将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列入造价。
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中须明确工
程项目类型及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金额。
第五条 新开工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设单位发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承包企业”)须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由建设单位代承包企业缴纳相关工伤保险费用,劳动保障窗口出具相关收费凭证给承包企业,再由承包企业开具发票给建设单位。办理时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或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常熟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见附件二);
劳动保障窗口查验上述资料,确认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缴费率、缴费额以及工程项目保险编号。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的《常熟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以此作为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第七条 建筑企业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期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为准,即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如果建设工程项目延长工期、追加工程造价的,承包企业应于本项目保险期终止前30天内至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后的《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补充协议等(原件及复印件);
2、原已登记缴费的《常熟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常熟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变更登记表》(见附件三);
劳动保障窗口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对追加工程造价的项目还需办理工伤保险费补缴手续。
第八条 建筑企业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承包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办理参保名册申报手续。申报时应提供《常熟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花名册》(见附件四,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随带花名册的电子文档文件,Excel表格式);
施工过程中参保人数发生变化的(如应急施工雇人等),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申报增减花名册。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为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在施工现场“告建筑民工书”上标明参保项目、参保人员花名册、参保日期和投诉、举报的渠道等内容。“告建筑民工书”应设置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接受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有关各方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建筑企业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农民工可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投诉、举报。对于经查实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建筑企业,有关管理部门将责令其限期参保,并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