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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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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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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金融诈骗罪
天津天狮学院
主讲人:张荣
成员:
任新宇、王义明
张秀玥、赵明赫
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金融诈骗罪种类()
▪ 集资诈骗罪
▪ 贷款诈骗罪 ▪ 金融票据诈骗罪
▪ 信用证诈骗罪 ▪ 信用卡诈骗罪
▪ 有价证券诈骗罪 ▪ 保险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
犯罪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客体
国家对资金募集管理秩序
主观故意
非法占有
诈骗手段
集资行为
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区别
2014年10月,全国大常委会27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拟取消集资诈骗罪死刑罪名
吴英,
1981年出生
原系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亿万富豪
现系集资诈骗罪罪犯。
2003年8月,被告人吴英开办东阳吴宁贵族美容美体沙龙;
2005年3月,吴英开始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某等人高息集资成立东阳本色商贸有限公司,而实际上此时的吴英已负债1400余万元。
2005年7月至10月间,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钱财,吴英用骗来的5000万元注资成立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先后成立9个公司,公司股东工商登记均为吴英及其妹,但是其妹并未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
所以,实际上就是吴英一个人的公司。吴英用集资诈骗款虚假注册成立上述众多公司后,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但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给社会公众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以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
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支付高额中间费为手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名义,先后从林某、,用于偿还集资款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汽车及个人挥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