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 总 则
本规范要求了化妆品微生物检验基础要求。
本规范适适用于化妆品样品采集、保留及供检样品制备。
天平。
高压灭菌器。
振荡器。
三角瓶,250mL。
玻璃珠。
琉璃棒。
刻度吸管,1mL、10mL。
研钵或均质器。
恒温水浴箱。
生理盐水
成份:
***化钠
蒸馏水加至 1000mL
溶解后,分装到加玻璃珠三角瓶内,每瓶90 mL, (121℃ 15 lb)20min高压灭菌。
SCDLP液体培养基
成份:
酪蛋白胨 17g
大豆蛋白胨 3g
***化钠 5g
磷酸氢二钾
葡萄糖 1g
吐温80 7g
蒸馏水 1000mL
制法:先将卵磷脂在少许蒸馏水中加温溶解后,再和其它成份混合,加热溶解,~, kPa (121℃ 15 lb)20min高压灭菌。注意振荡,使沉淀于底层吐温80充足混合,冷却至25℃左右使用。
注:如无酪蛋白胨和大豆蛋白胨,也可用多胨替换。
灭菌液体石蜡。
灭菌吐温80。
所采集样品,应含有代表性,通常视每批化妆品数量大小,随机抽取对应数量包装单位。检验时,应分别从两个包装单位以上样品中共取10g或10mL。包装量小于20g样品,采样量可合适增加样品包装数量。
供检验样品,应严格保持原有包装状态。容器不应有破裂,在检验前不得打开,预防样品被污染。
接到样品后,应立即登记,编写检验序号,并按检验要求立即检验。如不能立即检验,样品应放在室温阴凉干燥处,不要冷藏或冷冻。
若只有一个样品而同时需做多个分析,如细菌、毒理、化学等,则宜先取出部分样品做细菌检验,再将剩下样品做其它分析。
在检验过程中,从打开包装到全部检验操作结束,均须预防微生物再污染和扩散,所用器皿及材料均应事先灭菌,全部操作应在无菌室内进行,或在对应条件下,按无菌操作要求进行。
如检出粪大肠菌群或其它致病菌,自汇报发出之日起该菌种及被检样品应保留30天。
液体样品
水溶性液体样品,可量取10mL加到90mL灭菌生理盐水中,如样品少于10mL,仍按10倍稀释法进行。如为5mL则加到45mL灭菌生理盐水中,混匀后制成1:10检液。
油性液体样品,取样品10mL,先加5mL灭菌液体石蜡混匀,再加10mL灭菌吐温80,在40℃~44℃水浴中充足混合,制成1:10检液。
固体样品
称取10g,加到90mL灭菌生理盐水中,充足振荡混匀,使其分散混悬,静置后,取上清液作为1:10检液。
如有均质器,上述水溶性膏、霜、粉剂等,可称10g样品加入90mL灭菌生理盐水,均质1min~2min;疏水性膏、霜及眉笔、口红等,称10g样品,加入10mL灭菌液体石蜡,10mL吐温80,70mL灭菌生理盐水,均质3min~5min。
二、菌落总数
本规范要求了化妆品中菌落总数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适用于化妆品菌落总数测定。
本规范采取下列定义
菌落总数(Aerobic bacterial count)是指化妆品检样经过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培养后(如培养基成份、培养温度、培养时间、pH值、需氧性质等),1g(1mL)检样中所含菌落总数。所得结果只包含一群本方法要求条件下生长嗜中温需氧性菌落总数。
测定菌落总数便于判明样品被细菌污染程度,是对样品进行卫生总评价综合依据。
三角瓶,250mL。
量筒,200mL。
pH计或精密pH试纸。
高压灭菌器。
试管:15×150mm。
灭菌平皿:直径9cm。
灭菌刻度吸管,10mL、1mL。
酒精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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