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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样稿.doc

上传人:梅花书斋 2020/11/27 文件大小:16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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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样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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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患者住院期间摔伤 医院赔偿损失
 卓女士在某医院住院期间,踩到住院大楼走廊上油渍滑倒摔伤,造成七级伤残。某法院近日对这起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医院负担80%赔偿责任。
  8月2日早晨,卓女士因左耳疼痛到某医院住院诊疗。当日下午3时许,卓女士在医院走廊踩到油渍摔倒致其左侧股骨胫骨折,并进行了左股骨胫骨置换手术,。
  经司法判定,卓女士组成七级伤残。因和医院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卓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负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累计2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因医院未对其住院大楼进行有效管理和立即对病房走廊油渍进行清理,没有全方面推行对病友卓女士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卓女士踩到走廊上油渍摔伤并组成七级伤残,所以医院存在重大过失,应该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卓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合理谨慎注意本身安全,其不慎摔伤也应负担对应民事责任,。
艾滋病患者就医遭拒
起源:新京报 作者: 时间:-5-4 10:41:43 点击: 417
新京报讯 (记者李禹潼)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一起诉讼案,一名艾滋患者以“平等就医权受到侵害”状告某肿瘤医院,。
  底,25岁天津肺癌患者晓峰(化名)在天津市肿瘤医院(以下称肿瘤医院)求医时遭到拒诊,无奈下私改病历,并在手术前逃避常规检验,终得以完成手术。
  2月,晓峰以通常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由,将肿瘤医院起诉至法院。22个月后,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诉讼请求平等就医权不是相关法律要求民事权利为由,驳回起诉。后晓峰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志者得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法庭调解,上诉人晓峰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撤回上诉。
  办理此案李法官透露,本案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以“通常人格权被侵害”名义,肿瘤医院支付了原告部分赔偿。就肿瘤医院支付具体金额,晓峰及其代理人刘巍律师均表示,因在法院调解时和肿瘤医院曾签署协议,承诺不将具体金额透露给除亲友外她人及媒体,故不便透露。
  天津“海河之星”感染者工作组责任人、网友“滨海老四”在微博上透露,晓峰案件中,,且款项已兑现。
江苏邳州法院判决高成玲诉邳州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医疗机构应将准备采取诊疗方法和医疗风险等关键信息,以明确、合理方法通知患者;如未尽到问询检验和说明通知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应该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案情
  7月27日,原告高成玲在被告江苏省邳州市人民医院行子宫切除术。术后,原告出现左下肢疼痛、无力、足下垂、行走不稳等症状。同年9月11日,原告在徐州市医学院隶属医院诊疗为:左侧胫神经、腓总神经损伤。原告还在徐州市中心医院等处医治。徐州医学会医疗判定意见为:高成玲现在左下肢功效障碍和医方过失医疗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次要原因。患者伤残等级为八级。高成玲不服该判定结论,申请江苏省医学会重新判定,江苏省医学会出具判定结论为:“患者组成八级伤残,医方诊疗行为中存在过失和患者现在情况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相同原因。”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
  裁判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应负担对应民事责任。原告在到被告处就诊前,曾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病史,麻醉前麻醉医生术前探访患者时,没有仔细问询相关病史,遗漏椎间盘突出病史,造成麻醉医生对实施椎管内麻醉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在医方麻醉前小结暨同意书中,虽有“中枢及外周神经系统损伤”文字记载,不过未显示针对可能发生低位脊髓损伤并发症重视及拟采取防范方法。综上,医方在进行麻醉及相关诊疗行为前,并未充足推行对应问询检验和通知义务,给原告造成人身损害,应该负担对应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邳州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高成玲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评析
  
  在医疗机构采取对应诊疗方法前,应该对患者病情进行具体检验,明确病因和患者身体健康指标等各项情况,方便有针对性开展对应诊疗。确定诊疗方案后,也要依据诊疗方案可能引发医疗风险,对患者目前病情、体质和既往病史等和诊疗行为亲密相关信息进行具体问询检验,据此作出医疗风险估计和风险控制。医疗机构还应该将医疗诊治信息对患者进行明确合理说明,通知患者本人、患者近亲属或被明确授予对应权利人。相关信息应该包含但不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