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事抗诉申请书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胡XX男,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 电话:186330XX
住址:XX市桥西区工农路366号3号楼1单元401 室
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 行
法定代表人:黄XX 职务:行长
住所地:XX市中山西路188号中华商务B座电话:
6600XXXX/01XXX
申请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X年石民二终字第0XXX)#民事判决书,依法申请人 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节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XX年3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 北省分行单方终止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不服 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XX年6月,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XX年石民二终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撤销用人 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错误决定,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劳 动合同。判后,用人单位既不恢复申请人的工作,也 不补发工资。申请人无奈之下向相关部门反映,后在 XX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协调下,用人单位仅按最低工资 标准补发了
XX年4月到XX年6月的工资。申请人认 为这种行为属于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法律 责任,因此于XX年8月向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劳动仲裁。
第二节当事人的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问题
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单位的支付行为属 于克扣工资;2、依照双方劳动合同第三十条之约定补 足工资;3、依约支付经济补偿;4、依约支付赔偿金。
在案件的审理中,用人单位针对上述诉讼请求进 行了书面答辩,认为: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存在劳动者所称的克扣工资 的情形。因此,不存在补足差额和支付经济补偿和赔 偿金的问题。
通过争议双方的陈述可知,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是工资补发的标准问题,确定了工资标准,是否克扣 工资就变得非常容易判断了。劳动仲裁和一二审均认 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标准低于应得标准,但是只有劳 动仲裁和一审认定克扣行为,二审法院没有认定克扣。 因此,本次提请抗诉重点论述是否构成克扣行为。
第三节相关行为的法律认定问题
在讨论法律适用之前,首先对用人单位的两个行 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讨论。
第一个行为:XX年3月30日,用人单位书面通 知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该行为虽然从文字表述 上为“终止”,但是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 决书所确认的八年劳动合同期限判断,实际上属于“错 误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这一行为的性质已经为生 效判决所确认,毋需本案再确认。
第二个行为:XX年8月,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 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了 XX年4月到XX年6月的工资 XXX麻;。对于此行为,劳动者认为是属于故意减少劳 动报酬的克扣工资行为;而用人单位认为支付行为合 法,不存在克扣工资的情形。这一行为是否构成克扣, 需要本案来认定。
第四节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通过前一节的分析,法律适用的问题就清晰起来 了。
关于错误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法律法规有明确 的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 办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 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用人单位违反
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同时《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 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造成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