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洁净室的设计规范
洁净室的设计规范
一 •药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等级的确定,除应符合规范第 ,尚应符合下列要
求:
-医药洁净室(区)有多种工序时,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采用相应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医药洁净室的气流流型宜采用工作区局部净化或者全室空气净
化,也可采用工作区局部净化和全室空气净化相结合的形式。
空气洁净度等级
悬浮粒子最大允许数(个/m3)
微生物最大允许个数
> gm
> g m
浮游菌
(cfu/m3 )
沉降菌(cfu/皿)
100
3500
0
5
1
10000
350000
100
3
100000
3500000
0
500
10
300000
10500000
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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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药洁净室(区)内温度,湿度,压差,噪声等环境参数的控制,应符合规定要求: 医药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等级
注:1 •在静态条件下医药洁净室(区)监测的悬浮粒子数,浮游菌数和沉降菌数必须符合规定。测试 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的测试方法》 GB/T16292,〈〈医药工业洁
净室(区)浮游菌的测试方法》 GB/T16293和〈〈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沉降菌的测试方法》 GB/T16294
的有关规定。
•空气洁净度100级的医药洁净室(区),应对大于等于 5卬m尘粒的计数进行多次采样,当大于等
于5卬m尘粒多次出现时,能够为该测试数值是可靠的。
三•医药洁净室(区)内的新鲜空气量,应取下列最大值:
-补偿室内排风量和保持室内正压所需的新鲜空气量。
•室内每人新鲜空气量不应小于 10m3/ho
四•医药洁净室(区)的空间,应按工艺要求维持正压差或者负压差。
五•医药洁净室(区)不应采取散热器采暖。
六•医药洁净室(区)内的空气监测和净化空调系统维护要求,应符合附录 B的规定。
七•医药洁净室(区)内净化空调系统的验证,应符合附录 C的规定。
八•净化空气调节系统
•空气洁净度100级,10000级和100000级的空气净化处理,应采取粗效,中效,高效空气过滤器 三级过滤。空气洁净度 300000级的空气净化处理,可采用亚高效过滤器。
-空气过滤器的选用和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中效空气过滤器宜集中设置在净化空气处理机组的正压段。
-高效或亚高效空气过滤器宜设置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末端。
•在回风和排风系统中,高效,亚高效空气过滤器及作为预过滤的中效过滤器应设置在系统的负 压段。
-中效和高效空气过滤器应按小于或等于额定风量选用。
•设置在同一洁净区内的高效,亚高效过滤器运行时的阻力和效率宜相近。
3•净化空气调节系统与一般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
4-下列情况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
-运行班次和使用时间不同的。
-对温湿度控制要求差别大的。
-下列情况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生产过程产生粉尘的洁净室(区),其室内空气如经处理仍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
-生产中使用有机溶煤,且因气体聚集可构成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工序时。
-病原体操作区。
-放射性药品生产区。
-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有害物质,异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