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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20/11/28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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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济宁市任城区机关 事业单位借调人员 管理办法
济宁市任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8-19 19:20:43
济宁市任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借调行为,维护正 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 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从原单 位脱产借用(含抽调或以干代训)到其它单位执行指定工作任务 的行为,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
第三条任城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一般工作人员适用本办 法。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符 合以下条件:
(一)有编制空缺员额,工作任务较重,本部门(单位)人员不 足,不能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在一段时间内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
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部门(单位)人员不足的;
(三)因设立临时工作机构,急需人员开展工作的。
第五条 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在职在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 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 年龄原则上应在 35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 文化程度;
(四) 具备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它条件,借调到专业 性较强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工作经历或职称;
(五) 身体健康。
第六条借调人员原则上要求在同类性质单位之间进行平行借调 和顺向借调(所谓顺向借调是指行政机关借调到事业单位,全额 拨款事业单位借调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或白收白支事业单位,差 额拨款事业单位借调到白收白支事业单位),严格控制逆向借调 工作人员。
第七条 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由借调单位先征得借出单位、借调人员及双方主管部门同
意后,由借调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人员调配管理权限,同时向区机 构编制部门、组织人社部门提报借调人员申请及〈〈人员借调审批 表》。借调人员申请应写明借调单位当前编制人员情况、拟借调 人员基本情况、借调事由和岗位设置情况等。
(二)机构编制部门重点审核借调单位编制、工作任务、借调事 由、是否逆向借调等;组织人社部门重点审核拟借调人员基本情 况。经机构编制、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并在〈〈人员借调审批 表》上审批盖章后,借调人员方可到借调单位工作。
第八条 工作人员借调期限。
借调期限原则上以工作任务完成时间为依据,一般不超过半年, 最长一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后,即回原单位工作。
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应在借调期限届满前一周向机构 编制、组织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第九条 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单位负责管理,享受借调单位 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借调人员是中共党 员的,按规定转移临时党组织关系,并参加借调单位党组织的组 织生活和政治学****br/>(二) 借调期间,借调人员原则上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
(三) 借调人员在借调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 产、休假等待遇。
(四) 借调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年度当年在借调单位工作不足 半年的,在原单位参加考核,借调单位应对其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