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办法
廊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11-06 浏览次数:804次 文章来源:原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
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 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含车库、车位)的
所有权人。
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物业的其它人。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物业 管理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经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 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 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经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六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落实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物 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 工作。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 管理工作。广阳区、安次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协助作好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 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 理工作。
第二章 物业服务收费方式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能够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具
体形式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协商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 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 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 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 费方式。
第九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
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 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 人员费用;
(二) 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 用;
(三) 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 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 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 办公费用;
(七) 管理费分摊;
(八) 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九) 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
用;
(十)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三章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物业的类型、提供服务的项
目、性质、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
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
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它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
服务的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
费,按照分等级管理、分等级定价、分等级收费的原则,由市、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
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相应的等级基准价格
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以及当地
物业服务收费行业水平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
级基准价格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该等级基准价格的 20%下
浮不限。
第十四条 住宅区电梯运行维护费包括相关日常管理、
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消耗费用及其它相关检测检验费用。业主大 会成立之前,电梯运行维护费标准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业主大会成立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