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人身损害伤残判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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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伤残判定标准全文
本标准依据《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民法通则》、《中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要求,利用医学及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判定标准》、《人体轻伤判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判定》条款内容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并划分等级而制订,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效、残疾和健康分类》(ICF)国际分类,和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标准和基准。
本标准参考相关标准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订
《人体重伤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制订《人体轻伤判定标准(试行)》,中国公安部制订《中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判定》,中国国家标准《职职员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和中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国国家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等。
本标准附录是标准附录。
本标准由司法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司法部司法判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参与起草单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判定中心、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科学信息研究中心、中国公安部物证判定中心、四川大学基础医学和法医学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南华大学医学院等。
本标准关键起草人:吴军、朱广友、范利华、刘爱阳、张力、周伟、舒永康、邓振华、肖明松、邱胜冬、邹志虹、熊平等。
人体损伤程度判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要求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标准、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适用于《中国刑法》要求“有意伤害她人身体”、“致人重伤”、(含“造成严重残疾”)和《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求“造成轻微伤害”损伤程度评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条文,经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组成为本标准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表示版本均为有效。全部标准全部会被修订,使用本标按时应引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16180-1996 职职员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 总则
依据《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民法通则》、《中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要求,利用医学及法医学理论和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判定标准》、《人体轻伤判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判定》条款内容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判定依据和统一等级划分标准。本标准根据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效损害次序分述编排。
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功效(包含生理功效、心理功效)出现差异或丧失。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其它器官功效;其它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损伤。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其它器官功效部分障碍;其它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损伤。
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其它器官功效轻微或短暂障碍;其它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损伤。
根据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损伤程度评定
应该遵照实事求是标准,坚持以致伤原因对人体直接造成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发并发症或后遗症为依据,全方面分析,综合评定。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评定时应以损伤当初伤情为主,结合损伤后果或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效损害作为评定依据,评定时应以损伤后果或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初伤情为辅,综合评定。
损伤和既往伤、病并存
对于损伤和既往伤、病并存,应该综合分析损伤在造成现存后果中作用,将损伤在造成现存后果中作用分为完全作用、关键作用、相等作用、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