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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sanshengyuanting 2016/4/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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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83 号《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经 2006 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 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王岐山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负责登记、征收、支付和稽核等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审计机关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2 北京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第八条鼓励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提倡被保险人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下列部分构成: (一)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其他收益; (三)财政补贴; (四)滞纳金; (五)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和被保险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月缴纳。第十二条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 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的部分, 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第十三条企业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 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第十四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 20% 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建 3 立缴费记录,并负责保存,保证其完整、安全。企业和被保险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上一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每年 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