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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生效日期:1999-03-18 】发布时间: 2005-01-18 点击次数: 【发布单位】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公安部【发布文号】公安部令第 8号【发布日期】 1999-03-18 【生效日期】 1999-03-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号) 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已经修改并重新发布实施。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对1992年12月2日能源部、公安部批准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做了重新修改,现发布实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 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 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 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 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 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 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 —— 10千伏 35千伏 66 —— 110千伏 154 —— 220千伏 330千伏 500千伏 :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第七条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 . 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第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 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 有关单位应当协商, 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