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
文档名称:

滥用职权罪的的研究.doc

格式:doc   页数:1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滥用职权罪的的研究.doc

上传人:2024678321 2016/4/24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滥用职权罪的的研究.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只要你要,只要我有,你还外边转什么阿老实在我身边待着就行了。听我的就是, 问那么多干嘛,我在你身边, 你还走错路! 跟着我! 不能给你幸福是我的错,但谁让你不幸福,我 TMD 去砍了他滥用职权罪研究王学孟内容提要: 滥用职权罪是 1997 年刑法修订时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 因此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在主体、客体等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但由于我国刑法对滥用职权罪规定过于原则,以致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认定该罪产生了一些分歧。本文从滥用职权罪的立法沿革入手,对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对争议较大的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该罪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等问题进行重点论述。分析了该罪的客体,列举了该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肯定了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同时,指出了该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角度从立法上作些修改。引言:滥用职权罪是 1997 年刑法修订后新增加的一个罪。在 1997 年刑法修订以前,对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按照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的。正是由于滥用职权罪是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的,因此,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有着不解的渊源。也正是这种渊源,导致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滥用职权罪的认定产生很大争论。因此,有必要对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以便达成统一认识,最终消除理论上的争议,引导司法实践的正常开展,从而增强刑法的权威性,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本文拟从滥用职权罪的立法沿革入手,对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进行研究,以期能对滥用职权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认定有所助益。第一部分、滥用职权罪的立法沿革。 1997 年刑法修订时, 增加了滥用职权罪, 同时相伴于滥用职权罪, 增加了滥用职权罪的特别法条,比如刑法第 402 条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 403 条规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刑法第 404 条规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等,从而形成了打击滥用职权犯罪的刑法体系。而在此之前,滥用职权的犯罪是以玩忽职守罪处理的。刑法增加滥用职权罪有其必然性: 1987 年8月 31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若干意见( 试行) 》中归纳了 13 个方面 64 种具体的玩忽职守罪行为,其中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作为玩忽职守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加以规定。除此之外,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些单行刑事法律、经济法律、行政法律中也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者依照或比照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随着司法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惩治力度的加大,大量司法实践表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案件呈日益上升的趋势。这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无论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还是行为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都较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有过之而无不及。在 1997 年修订刑法时, 立法机关采纳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建议, 在现行刑法中, 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与玩忽职守行为并列为犯罪行为,从而增设了滥用职权罪,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对滥用职权犯罪行为按照玩忽职守罪处理的尴尬局面。第二部分、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