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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分则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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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分则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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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8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分则讲义

第一讲ﻩ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取得型财产犯罪
(一)盗窃罪(第 264 条)
 窃取,是指违反他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以和平方式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分
解出以下问题:
⑴ 盗窃行为违反被害人意志
如果财物的主人同意行为人将财物转 移占有,行为人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是完全违反被害人意志而转移占有的犯 罪,诈骗罪和敲诈***罪是利用被害人有瑕疵意志而转移占有的 犯罪。
【考点】我国刑法中的财产犯罪都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故行为人在转移被害 人财物时,以类似物品进行"填补"的,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例如:(2013 卷二 8)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 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甲掏出 100 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乙打开收款机, 交出所有现金,,乙给甲的现金只有 88 元,甲“亏了”12 “亏了”12 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既遂.(甲抢劫的数额为 88 元,被害人
乙及超市的个别财产损失也是 88 元,不能从整体上计算被害人有无财产损失)
⑵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
财物
他 人 占 有 的
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敲诈***(取得型财产犯罪)行为对象
( 可 分
财物
为ﻩ三
无 人 占 有 的
无人占有和所有的财物—非犯罪对象
类)
财物
无人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侵占罪对象
本 人 占 有 的
本人占有本人所有的财物—非犯罪对象
财物
本人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委托物)—侵占罪对象
【考点归纳】占有的有无和归属判断(10 种情形)
判 断 财 物 属 于 谁 在 占 有 ? 有 两 个 标 准:
1。 事 实 物 理 上 的 支 配 力
2. 一 般 人 社 会 观 念 上
他人直接支配下的财物,为该人占有:他人身体现实控制的财物,物主、管理人近在咫尺的财 物,为该人占有,但占有的辅助者,不占有该财物。 例如:秘书、助理替上司提着的公文包,此项财物为上司占有,秘书、助理为占有的辅助者。
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为该事实领域的支配者占有。
例 1:他人住宅、车、信箱内的财物,为该人占有;宾馆提供的睡衣、商店里的衣服,为宾馆、 商店的管理者占有。 在特定场所,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在场,财物不属于场所的管理人占有。
例 2:飞机上的乘客的手提行李,不管其放在何处,都由乘客占有,并非由航空公司占有.
可推知他人事实上支配的财物,此类财物在社会观念上属于他人占有。
例 1:他人门前的自行车、汽车,他人门上、窗户上悬挂的财物,大学生占座用的手机、电脑、 果园里的果实、地里的作物、鱼池中的水产品、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性的宠物等,虽然他人 并无现实的看管、监视、控制,但属于他人占有;
例 2:大海发生沉船事故后,即使货主或者运输者为逃生离开原地,也应认为该船舶以及船中
的认识
的货物由货主或者运输者占有;
例 3:因为地震或者其他自然灾害,他人的房屋倒塌,即使财物显露在外,没有人看管,也应 认为该财物由他人占有。
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范围的财物,为该人占有,并非遗忘 物:例如:在餐馆、商场、酒店大堂、银行大厅、火车、飞机等公共场合落下物品,权利人短 暂离开或者遗忘也是其占有。如果权利人已经离开一段时间,变为遗忘物。
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管理者或第三者占有的,该财物不是遗忘物: 例 1:旅客遗忘在旅馆房间的财物,客人遗忘在别人住宅的财物,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 币等财物,分别为旅店主人、住宅主人、公园管理者占有;
例 2:乘客遗忘在小型出租车内的财物,如果乘客已经离开,则该财物转归出租车司机占有(如 果乘客刚下车尚未走远,则仍然属于乘客占有)。
共同占有:不是按份占有的情况下,两个人以上同时占有着整个财物,其中一方把整个财物拿 走,由于侵犯了共同占有人对整个财物的占有,成立盗窃. 例如:甲将与他人共同经营的果园的水果(价值 5000 元)偷摘卖掉,构成盗窃罪
上下主从关系的占有: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 有、支配财物,下位者也只是占有辅助者或者单纯监视者。如果下位者基于非法占有目的取走 财物,成立盗窃罪
存款占有:存款债权本身属于存款人占有,存款债权指向的现金本身是银行管理者占有。
例 1:甲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将乙账户上钱转移到自己的存折当中,甲成立对这笔债权的盗 窃罪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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