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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进网检测产品取样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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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进网检测产品取样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xiarencrh 2020/11/30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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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电信设备进网检测产品取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信设备进网检测产品取样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时样品的取样工作,取样方式包括抽样和送样。
抽样是指生产企业按本规定附件一的要求准备母体,由电信管理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电信设备认证中心、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以下称抽样单位)按本规定组织抽取样品。
送样是指生产企业按本规定附件一的要求自行准备样品.
第三条  生产企业提供的抽样母体或者送样样品,均应为自行生产的待出厂产品,即具有完整的包装、必要的产品标识以及出厂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章  取样原则
第四条 生产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范围包含申请进网产品的,取样方式为送样。
第五条  生产企业虽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但出现下列情况时,相关产品取样方式为抽样:
(一)信息产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对其施行黄色警示的,自警示之日起,半年内不得送样检测;施行橙色警示的,自警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送样检测;施行红色警示的,自警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送样检测;
(二)对进网许可标志管理不善,造成流失的,一年内不得送样检测;
(三)倒卖、转让进网许可证书或进网许可标志的,两年内不得送样检测;
(四)违反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形,电信管理局决定对其进行抽样检测的,在规定时间内不得送样检测。
企业整改合格,经电信管理局同意后可以送样检测。
第六条  生产企业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包括通过认证但认证范围不包含申请进网产品)的,取样方式为抽样。
第三章  抽样程序及要求
ﻩ第七条 抽样人员应熟悉抽样技术并了解抽样产品,抽样人员及抽样单位应与生产企业无利害关系。
第八条 抽样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实施抽样工作:
(一)抽样单位收到产品抽样委托书后,安排2名抽样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样工作;
(二)抽样人员应携带必备的抽样工具(可以产生随机数的器具)、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抽样登记表及封条;
(三)生产企业向抽样人员提供母体信息表,应包含母体数量、产品型号、生产日期、产品编号等信息。生产企业提供母体信息表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母体;
(四)抽样人员根据生产企业的申请以及提供的母体信息表核查母体的型号、数量、产品编号、包装及产品标识等情况;
(五)确认母体符合抽样要求后,按照自然数从1开始对提供的母体顺序编号(称为抽样编号),每个抽样编号对应唯一的一个产品编号;
(六)用抽样工具获得随机数,如果随机数大于母体数量则舍弃,重新获得随机数,直到随机数小于等于母体数量,抽样编号与此随机数对应的产品即为第一台样品。如此反复直到抽得所需的所有样品;
(七)抽样人员详细填写统一格式的抽样登记表(见附件二),生产企业负责人和抽样人员共同在抽样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抽样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生产企业,一份交抽样单位存档,一份装入样品箱。
第九条  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会同生产企业相关人员一起将抽取的样品连同一份抽样表当场包装,在包装封口处加贴已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
第四章  送样要求
第十条 生产企业自行送样的,应符合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