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相关征求《保健食品命名要求(修订稿)》等意见函
食药监保化函[]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相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落实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组织修订了《保健食品命名要求(修订稿)》,确定了《保健食品新功效产品申报和审评要求(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0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本企业。
联 系 人:李云峰 戎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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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1.保健食品命名要求(修订稿)及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
2.保健食品新功效产品申报和审评指南(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二〇一十二个月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1:
保健食品命名要求
(修订稿)
第一条 为确保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国食品安全法》、《中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措施(试行)》,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申请注册保健食品。
第三条 保健食品命名基础标准: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反应产品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汉字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保健食品命名严禁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词语;
(二)明示或暗示诊疗作用词语;
(三)人名、地名、外文字母(维生素除外)、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注册商标除外);
(四)消费者不易了解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词语;
(六)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同意功效名称除外);
(七)其它误导消费者词语(含注册商标)。
第五条 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品牌名只能有一个。
第六条 品牌名通常采取文字型商标,后面应注明“?”或“牌”,字数不超出6个。品牌名采取注册商标,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非注册商标名后加“牌”。
第七条 保健食品通用名应该客观、正确、科学、规范,能够是表明关键原料或本产品功效文字,字数不得超出10个。具体要求以下:
(一)不得使用已经同意注册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除外。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三)不得使用注册商标。
(四)声称含有特定保健功效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效相关文字,应严格根据规范功效名称进行描述。声称两个及以上功效产品,不得使用功效名称作为通用名。
(五)以产品原料命名,应使用科学、规范原料名称;单一原料产品,可采取该原料名称命名;两个以上原料组成产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可用配方中关键原料名称或缩写,其缩写应为约定俗成缩略语,但不得违反命名要求。
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组成产品方能够“多个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不得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第八条 保健食品属性名应该表明产品类别或剂型。以食品类别表述属性名,按食品属性分类;以剂型表述属性名,可参考《中国药典》附录制剂通则相关要求命名。
第九条 同一申请人标准上不得申请同名另一产品。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产品,需要标注特定人群,可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
第十条 在本要求公布前已同意使用产品名称或品牌名,标准上可继续使用,存在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本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公布要求和本要求不符,以本要求为准。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为指导保健食品命名,依据《保健食品命名要求》,制订本指南。
一、禁用语
在保健食品名称中严禁表示词意或使用词语包含:
(一)虚假性词意。如产品中使用化学合成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产物成份,表述为“天然”等字样,或名称中含有祖传、御制、秘制、宫廷、精制等溢美之词。
(二)夸大性词意。如:宝、灵、精、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不切实际用语。
(三)绝对化词意。如:最、第一、全方面、全方位、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等。
(四)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