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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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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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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都卫发〔2010〕163号
成都市新都区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餐厨垃圾管理,根据《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的通知》(新办发〔2010〕84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区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落实本单位餐厨垃圾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餐厨垃圾的收集、处置等管理工作。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诚信守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及处理
 
第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日产日清。禁止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以及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沟渠和厕所。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第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厨垃圾产生后24小时内将其交给经城管部门建档备查的收运单位或个人运输,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在城管部门建档备查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理。
第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取得辖区内城管部门建档备查的餐厨垃圾收运者索取相关证明材料。收运者为餐厨垃圾处理专业公司的,应当索取营业执照、法人相关资料以及城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收运者为个人的,应当索取身份证复印件,如实记录收运者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以及餐厨垃圾处理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等机构出具的餐厨垃圾处理方式及用途证明文件。
第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与在辖区内城管部门进行建档备案,并取得餐厨垃圾收运资质的餐厨垃圾收运者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或者协议,其合同或者协议中应载明有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不得将餐厨垃圾回收作为食品原料的相关条款。
餐厨垃圾收运者发生变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和城管部门报告,如实更改建档备案记录。
第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的通知》(新办发〔2010〕84号)文件有关城管、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需要建档备查的,还应向相关部门建档备查。

第三章 餐厨垃圾产生及处置情况的建档备案
 
第十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于2010年10月1日前,到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和各镇街道公立卫生院(社区公立卫生院)领取并填写《餐饮服务提供者基本信息和餐厨垃圾产生处置情况登记表》(样本详见附件一),同时提供餐厨垃圾收运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交给所属地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和各镇街道公立卫生院(社区公立卫生院)进行统一建档,以便备查。
建档备查内容包括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经营范围,平均日产生餐厨垃圾重量、流向、用途等。
第十一条 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餐厨垃圾产生、处置情况等建档登记的资料进行核实,并通过《成都市新都区餐饮服务提供者餐厨垃圾管理备查汇总登记》(样本详见附件二)分类统计汇总上报区级餐饮服务监管机构存档备查。
 
第四章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台帐的建立和管理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台帐。自行处置的还应建立处置台帐,其台帐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台帐应当载明下列内容:餐厨垃圾的产出量、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名称或收运个人姓名、收运时间、用途、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的签名以及收运单位收运人员的签名(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台帐样本详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处置餐厨垃圾的,其产生、处置台帐应当载明下列内容:餐厨垃圾的产出量、用途、处置时间、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的签名(餐厨垃圾自行处理台帐样本详见附件四)。
第十四条 强化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上报的餐厨垃圾产生、处置情况、台帐记录情况等的核实,实行动态管理;发现不符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的通知》(新办发〔2010〕84号)和本《细则》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查处采购、使用废弃食用油脂或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餐厨垃圾处理信息公示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原材料来源及餐厨垃圾处理信息公示制度的通告》要求,设立食品原材料来源及餐厨垃圾处理公示信息牌(栏)。
第十六条 公示的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