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主讲:宁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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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界定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的人身伤害事故,简称学校事故。从受伤害的主体看,必须是学生;从时间看,其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必须有其一或者同时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如:寄宿生从走进校门一直到放假或者法定节假日走出校门的期间,走读生从进入校门到走出校门期间,幼儿从其家长将其交给幼儿园到家长将其从园中领走期
间,学校组织的活动从学生来到指定的集合地点到活动结束离开活动地点期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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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点看,其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必须有其一或者同时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地域范围内,一般是发生在学校范围内,有时也发生在学校组织活动的场所内
从主观方面看,它可以因故意引发,也可以因过失引发,还包括没有过错方的意外事件;从结果看,它必然造成了学生的人身伤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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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学生人身伤害的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后,应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一)《办法》颁布前,从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项:
(1)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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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民事立法已将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认了它作为一般归责原则的法律地位。
(2)过错推定原则。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所进行的推断和确定。过错推定,也称为过失推定,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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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过错推
定原则的合法地位。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
在造成损害时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
公平的原则,来判定当事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
适当的补偿。《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
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
人分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是公平责任原则的重要
法律依据。
(4)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也称为无过
失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后,当事人无无过错也要承
担责任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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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受到的损失。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
依以上归责原则,导致学校事故责任认定不清,
不论对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对教育改革和发
展,还是对法律精神的捍卫和法治国家建设都将带来
严重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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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法》关于学校事故归责原则的规定:
《办法》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
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
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
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
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应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
主要原因,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主要是
过错原则。具体表现如下:
①校方有过错并且该过错与损害有直接发因果关
系,应承担民事责任;②校方无过错或虽有过错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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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与损害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的,不承担民事
责任;③在共同侵权(几方面的过错一同致人
损害)或者混合过错(校方和学生方都有过错
共同致人损害)等情况下,校方的责任大小与
其过错程度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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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方有过错的学校事故
(一)该类事故,又可以根据校方的过错情况分
为校方有故意和校方有过失两类。
1、校方有故意的学校事故
(1)因校方直接故意引发的